證監會網站(www.sfc.hk) 17/9/2009
東區裁判法院今天裁定,力氏股票期貨教授有限公司及董事張永安(男)兩項發出未經認可廣告的罪名成立,另外該公司未領有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(證監會)的牌照而進行受規管活動的一項罪名亦成立。
錢禮署任主任裁判官(Ms Bina Chainrai)在力氏股票及張承認上述控罪後,判處力氏股票及張罰款合共9,000元,同時須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用38,532元。
證監會指力氏股票在2008年6月至7月期間發出廣告宣傳三個有關買賣標準普爾500(標普500)指數期貨的課程。這些廣告聲稱提供免費講座,其後學員可選擇以學費2,500元參加實習課程;或以每月學費7,800元參加即日買賣標普500指數期貨的實戰課程。兩名被告聲稱實戰課程保證學員投資的回報表現,否則回贈110% 學費。學員報讀課程後會獲得來自張的交易指導、推介提示及即時提供的投資意見,當中部分學員招致交易虧損。
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(Mr Mark Steward)表示︰"投資者若打算徵詢投資意見,應緊記聯絡證監會的持牌人。"
施衛民先生續說:"投資者應提高警覺,慎防騙徒以免費證券交易講座或課程作招徠, 吸引投資者參加所謂穩賺快錢但費用昂貴的課程。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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